我用镜头寻找 花海果香中的雅西

[i]本质上,行政法介入民法是国家行政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私法自治的限制。

支撑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的基础可分为规范基础和行为基础。当不动产市场交易普遍化之后,保障交易安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且保障交易安全不仅能促进交易,加速不动产的市场流转,还可以降低不动产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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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viii] 四、不动产登记行为公信力的限制:利益平衡 (一)纠错机制及其边界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不动产登记行为在行政法面向上是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一个行政事实行为,载体为不动产登记簿。对这个问题,人们通常的反应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依法撤销不动产登记,然后再来处理留下的法律问题。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的房屋已被全部拆除,芮城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混淆了撤销判决的对象。从该文前后论述看,作者所持的行政行为说,其实是狭义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决定。该说基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准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框架,将行政登记(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引者注)归入行政准法律行为。

黄松友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xxvi]李章凤:《登记限度论——以不动产权利登记制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2页。目前,户内侵害虽然不是侵害的主要方式,但也已经不容忽视。

未来农村土地的确权到人还应当从权益的确权到人发展为权利的确权到人。一个人可以因某些法律事实而同时成为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个人产权模式因此更加多样化。例如,一对夫妻申请了三人户型宅基地但只有一个或两个宅基地使用资格,则应交纳多占用的宅基地的使用费。(一)户外侵害 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户外侵害表现为家庭承包户之外的主体(主要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委会、村民小组、居委会等其他主体)通过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女性的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已经有了持续、普遍而显著的提高,但是男女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于社会诸多领域。由于从夫居传统,大量女性的土地财产权益往往与两个及以上的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但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唯一要求使女性必须有所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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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她们不再是原娘家家庭成员,不再是原村民自治成员,也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女性成员资格从宽确认,是因为有些确认标准表面看来性别中立,但实质上却会对女性产生不利的后果。大中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的人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尽管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确权到人仅仅是权益的确权到人而非权利的确权到人,但确权到人模式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进步。结合当前宅基地闲置和旧的一户多宅两大突出问题,宅基地的去性别化、新的一户可多宅和确权到人模式可以作如下设计: 1.鉴于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宅基地仍是多数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长期以来宅基地也是广大农民一项重要的福利,故应当尊重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维持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同时基于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属性,逐步建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利于宅基地的集约使用,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退出机制。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由债权逐步演化为可长久存在的用益物权,并在《物权法》中得到确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宣布此类女性已经从根本上失去了承包土地的资格,一方面又不允许收回其承包土地。

如果从财产法角度将土地承包家庭户解释为一个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单位,则家庭承包就是农业用地的基本经营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家庭成员个人而不是家庭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共有属于人人平等的按份共有。出嫁女在农村通常被称为户口应迁未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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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又在2014年农业农村部与全国妇联会谈纪要的基础上,一并明确了家庭成员的权益主体身份和权益份额,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从状态不明,经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到户,发展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确权到人。如果不接续考虑农村女性因婚嫁导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和农龄变化,女性的股份必将受到损失,在超过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过的再婚女性损失将尤其严重。

本文所提出的保障模式,虽然着眼于保障女性的土地财产权益,但其实施的结果不仅能够消除女性的身份障碍,也能够消除男性在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或以继承、受赠等形式获得土地财产权益时的身份障碍。为了落实保障农村女性权益的新制度,在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权颁证的同时,还需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的程序和要求。本文将主要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宅基地改革三个方面来分析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制度因素,探讨平等保障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的法律模式。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的家庭成员的权益最终都通过确权登记得到权证记载,以定分止争并加大违法成本,能够更好地防止侵权。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害女性尤其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决定,基本上不会受到基层政府的批评,更得不到纠正。而与根本失去资格相比,不允许收回含有对女性临时特殊照顾的意味,这就使得此类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益处于尴尬的、不长久的、不安全的、不稳定的状态,极易遭受侵害。

在农村土地产权长期稳定政策下,土地的社会功能也从保障型向财产型转化,当前改革可从财产法和生产经营角度解释土地承包家庭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根据对农村女性土地承包问题2008—2017年民事诉讼案件的抽样调查,家庭成员之间的诉讼占全部诉讼的比例已经高达31%。

例如,有的村规定,28岁以上的大龄未婚女性即被当作出嫁女对待。例如在福建的一个案例中,法院直接推翻了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表决通过的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利益分配的决定,并阐明贯彻落实宪法性别平等的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该原则的村规民约等等具有溯及力,并不是用新法律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例如,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的时间节点不同,或者不同村集体的改革方案差异,导致女性原来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分配了农龄股,其当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又为其重复计算了农龄,或者当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按成员人口平均分配股份。例如,不给女性分配承包地或不按整人分配承包地,在女性结婚、离婚、丧偶等身份变化时随意收回承包地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学界争论颇多,虽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为主体的观点已经越来越多,但主流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应解释为农户或家户,而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通过之初即对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出特别规定,尤其强调女性结婚、离婚、丧偶等生活状态变化时,在未取得新的承包地之前,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以防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两头落空。因考大学而离村生活的女性一旦结婚就被取消村民待遇。为了保护女性权益,《宪法》第48条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双重身份参与土地承包。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更是五花八门。

当事人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难以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支持。2018年,全国妇联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保障女性土地权益的建议中提出,应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婚嫁为由剥夺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提供救济程序。

例如有些农村女性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及其他利益被娘家父母、兄弟姐妹占有。从财产法角度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区分集体组织的政治成员和经济成员,从宽确认女性经济成员。

众所周知的是,女性往往比男性更难以满足所有条件。也有少量女性婚后选择户口留在娘家,或者不得不把户口留在娘家(例如农村女性与城市居民结婚但无法把户口迁入城市),有的还继续在娘家生活,成为俗称的出嫁女。其中人口股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平均分配,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能够获得固定的相同份额的人口股。有的村规定,双女户只允许一个女儿享有股份,只允许一个女婿入赘。

截至目前,户外侵害是主要侵害方式。对此,可以采取的产权分配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农村女性目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代替女性原来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量化其农龄股份,二是农村女性分别从目前所属的和原来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农龄股份。

为充分保护农村女性的权益,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女性因结婚或再嫁而导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和农龄变化。还有的村规定,男性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现任妻子可以获得100%股份,但是招赘的女性离异或丧偶后再招赘,现任丈夫则不能获得股份或不能获得100%股份。

平等观念发展到今天,男女平等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更要求实质上的平等,因此既需要反对直接性别歧视,也需要反对隐性的、间接的性别歧视。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成员个人的观点则要求法律取消家户,将土地权利明晰到人,打破家户的遮蔽和压制,凸显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独立主体地位。

景德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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